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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南公务员遴选实施办法全文发布

2016-04-07 19:12:05公务员207 收藏
  湖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推进和规范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
  湖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推进和规范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市(州)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必要时,也可以面向外省公务员等进行遴选。


  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


  第三条 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 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公开遴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计划;


  (二)发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组织体检与考察;


  (六)公示;


  (七)办理调动手续与任职。


  第六条 市(州)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公开遴选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


  第七条 公开遴选机关在进行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开遴选职位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计划。


  第八条  公务员遴选一般实行集中统一组织,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公开遴选方案并组织实施,一般每年组织1至2次。


  因工作特殊需要,公开遴选机关可以单独组织公开遴选工作,遴选方案须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开遴选方案,制定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遴选机关、职位、名额和资格条件;


  (二)公开遴选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


  (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相关事项。


  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应在湖南领导人才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和公开遴选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市州机关遴选公务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的公开网站发布公告。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公开遴选可由公务员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三)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含试用期);


  (四)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六)报名参加省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名参加市(州)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七)身体健康;


  (八)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不得设置与公开遴选职位要求无关的报名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四)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报名人员应当向公开遴选机关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有报名资格。


  第十四条 对未达到公告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公开遴选职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予以取消或相应核减遴选计划。遴选职位取消的,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根据职务层次和职位类别进行。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部署。由公开遴选机关承担有关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应变处置能力、决策分析能力、依法行政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遴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增加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测试,并在招考公告中公示,由公开遴选机关实施,必须在面试前完成。


  第十七条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取消或核减遴选计划。


  第十八条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针对各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


  第十九条 面试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公开遴选机关以外的考官一般不少于3人。面试考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理论素养高、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具有干部测评相关经验的人员担任。面试考场监督员应由公务员主管部门选派。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式进行。面试注重考察考生的工作能力和与招考职位的匹配性。


  第二十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业务水平测试成绩,按公告规定的权重确定综合成绩。各项成绩应当及时通知本人。


  第五章 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一条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对象。体检和考察对象与遴选职位的比例一般为1:1,根据实际需要,也可进行差额体检和差额考察。


  第二十二条 体检和考察工作由公开遴选机关负责组织。


  体检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标准和有关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后,由体检医院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考察由公开遴选机关负责组织。考察时,应认真审查考察对象基本信息、“三龄两历一身份”、编制性质等情况,了解考察对象资格条件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必要时,应对相关问题作出专题说明。


  第二十三条 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德的专项测评、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进行。


  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开遴选机关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


  第六章 公示、调动与任职


  第二十六条 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任职等相关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开遴选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遴选机关党委(党组)视情况,按各自的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五)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


  (六)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七)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八)违反考察纪律的;


  (九)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开遴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关于认真做好省直机关从基层公开遴选优秀公务员工作的意见》(湘人社函〔2011〕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面向基层遴选优秀公务员工作的通知》(湘公局函〔2012〕5号)、《关于做好面向基层遴选优秀公务员工作的补充通知》(湘公局函〔2012〕8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