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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面向局直中学招聘教师

2014-06-04 12:57:26教师170 收藏
郑州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是市教育局直属机构,承担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课程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指导、教学业务管理及教学质量监测、分析、反馈等工作,现由于工作需要,

 郑州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是市教育局直属机构,承担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课程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指导、教学业务管理及教学质量监测、分析、反馈等工作,现由于工作需要,经郑州市教育局批准,拟面向局直中学公开定向选聘教研员7人,具体方案如下:

一、选聘学科岗位和数量

中学语文1人、中学数学2人、中学英语1人、中学历史1人、中学地理1人、综合性研究人员1人(学科不限)。

二、选聘条件和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师德高尚,为人师表。

(二)人际关系和谐,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较强的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同等条件下,学校学科教研组长、市教研中心组成员优先考虑。)

(三)具有应聘学科大学本科(第一学历)及以上学历,具有系统、坚实的教育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是本学科的教学骨干,教学效果显著。本人在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现场课)评比中获得较高奖项(地市一等奖,省一、二等奖)。

(四)具有一定的课程知识,熟悉学科课程标准、教材;具备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评价任务设计能力、数据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字撰写能力。

(五)具有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要求语文学科普通话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其它学科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

(六)能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网络技术,有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合格证书或计算机中级或以上证书。

(七)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能胜任教研工作。

(八)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九)郑州市教育局直属中学正式在编教师,中级以上职称,除中学数学1人外,其余应聘者均应有高中教师资格,6年以上高中教学经历。

(十)考虑到团队结构,中学语文、中学英语、中学地理、综合研究人员要求应聘者为男性。

三、报名时间、程序与材料要求

(一)报名时间:2014年6月11日—12日

(二)报名地址:郑州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611房间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67882039

(三)材料要求:

凡报名应聘的教师,除提交本人填写的《郑州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选聘教研员报名登记表》外,还需携带以下证件或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进行现场验证。

1.身份证;2.学历证书;3.教师资格证书;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5.普通话等级证书;6.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或计算机等级证书;7.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论著、课题立项及鉴定材料、荣誉证书;8.最近一次(限2012年后)本人全面体检报告。

以上材料原件、复印件分别排序装入不同的档案袋中,并各提供材料清单两份,一份贴到档案袋表面,一份装入袋中。

四、招聘程序、时间与办法

本次教研员岗位招聘采用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统一笔试、讲课与评课、面试答辩、综合考察、身体检查、组织审定、办理录用的办法进行。

(一)时间安排:2014年7月10日以前,具体时间报名结束后通知。

(二)招聘办法

本次招聘,笔试成绩占25%,讲课与评课成绩占25%,面试答辩占30%,综合考察占20%。

1.笔试: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笔试。

内容:

(1)学科专业知识、学科教学知识。

(2)教学研究方法、评价任务设计等。

(3)教研活动方案设计、书面表达。

笔试满分100分,闭卷考试。笔试成绩按25%计入总成绩。

2.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按现场抽题作答形式进行,满分100分,按30%计入总成绩。

3.现场讲课与评课:同学科进行同课题一课时现场讲课,并针对统一提供的教学案例书面撰写评课意见。讲课(40分)和评课(60分)成绩之和按25%计入总成绩。

4.综合考察

参加人员:依据前三项考评成绩,按1:2的比例确定进入综合考察的人员。

考察内容:思想作风、工作表现、道德修养、合作意识、组织能力、群众口碑等。

考察形式:查阅有关资料,走访座谈等。

综合考察量化成绩按20%计入总成绩。

5.按考核的量化分数分岗位排序确定拟聘人员,参加健康体检。

6.体检合格者,将选聘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五、管理办法

建立教研员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岗位聘用制,试用期一年。试用合格后签订三年一期的聘用合同。

六、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在招聘考试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招聘工作纪律,对提供虚假信息、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招聘程序的,一经查实,将取消面试和聘用资格。

(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报名、测试、体检、报到的应聘人员,一律取消相关资格。

(三)招聘名额和报名人数之比不足1:3的岗位原则上不进行选聘。

附件:

郑州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