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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贺州市使用人才专项编制引进人才公告

2014-06-18 21:17:52事业单位145 收藏
  贺州市2014年度使用人才专项编制面向社会引进人才公告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引进人才力度,提高引进人才质量,为我市发展集聚更多人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

  贺州市2014年度使用人才专项编制面向社会引进人才公告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引进人才力度,提高引进人才质量,为我市发展集聚更多人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1〕155号)、《贺州市引进人才专项编制管理办法(试行)》(贺编〔2012〕15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使用人才专项编制全年面向社会引进我市重点产业或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所需的各类人才。(http:///guangxi/)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条件

  符合《2014年度贺州市使用“人才专项编制”引进人才计划目录》中“资格条件”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各类高层次拔尖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能吃苦耐劳,爱岗敬业,有较强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协作意识。

  (三)身体健康,符合有关体检标准。

  留学回国人员应聘的,须出具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非应届毕业生应聘的,须在报名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2014年应届(2014年7月31日前毕业)毕业生应聘的,学历、学位证书必须在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前取得。

  二、引进方式

  采取评估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先根据应聘岗位的性质和特点组织专家对符合引进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根据评估情况确定考核对象,并按有关规定组织体检,办理相关手续。

  三、引进程序

  (一)人才报名与组织推荐:采取个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个人报名:根据《2014年度贺州市使用“人才专项编制”引进人才计划目录》,符合条件、有意来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均可自公告之日起直接向市委人才办提交报名材料,并进行电话确认。组织推荐:市内外各用人单位或社会组织直接向市委人才办推荐符合引进条件、有意来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并提交推荐材料。

  材料包括:①报名表(见附件2);②相关证书(含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复印件;③相关业绩材料和其他能佐证自身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待资格初审合格后,应聘人才按双方沟通确定的时间到贺州进行现场确认及人才评估。

  (二)人才评估:应聘人才持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技能证书以及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和其他能佐证自身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原件到贺州参加由市委人才办组织的人才评估。重点评估应聘人才的专业水准以及与应聘岗位的适配性。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采取面谈的方式进行评估。

  (三)考察公示:由市委人才办根据人才评估情况确定考察对象,并组织考察,重点考察应聘人才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通过考察的人才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组织体检:公示无异议的人才到指定医疗机构参加由市委人才办组织的体检。体检标准参照规定有关体检的要求执行。

  (五)办理相关手续:市委人才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人才引进相关手续,并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

  (六)人才派遣:由市委人才办根据引进人才的专业特长派遣到市直或各县(区、管理区)企事业单位工作。人才派遣的时间为一年。派遣期内,根据个人意愿和工作需要,可进行岗位调整。

  (七)岗位安排:人才派遣期满后,由市委人才办商相关部门安排到具体用人单位(含市、县<区、管理区>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由用人单位管理,不再使用引进人才专项编制。

  不按时参加人才评估、体检、考核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引进资格。人才引进后不按时到派遣接收单位工作的以及派遣期满后,既不服从安排,又未能找到接收单位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相关待遇

  (一)工资待遇

  1.引进人才专项编制为贺州市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才派遣期间,引进人才使用专项编制,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2.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可实行特设岗位聘用。

  3.试用期满后,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可享受七级职员(相当于正科级)待遇;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可享受八级职员(相当于副科级)待遇;具有学士学位的紧缺专业人才工作满两年后(含试用期)可享受八级职员(相当于副科级)待遇。专业技术岗位的也可享受相对应的岗位待遇。

  (二)管理服务

  1.使用人才专项编制引进的人才由市委人才办直接管理和提供服务。

  2.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具有行政或事业编制的人才,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

  3.人才派遣期间,引进人才的人事关系由市委人才办负责管理,年度考核由市委人才办和派遣接收单位双重考核。派遣期满后,被安排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工作的,工作满三年后、五年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个人向市委人才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程序经同级编委批准后可调整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三)优惠政策

  1.享受国家级政府特殊津贴的人才、省(部)级优秀专家以上(含省<部>级)高层次优秀人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可享受30万的安居补贴以及每月800元的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

  2.享受省(部)级政府特殊津贴的人才、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可享受15万的安居补贴以及每月500元的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

  3.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获得硕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可享受3万元的安居补贴。

  4.引进人才在社会保险、配偶就业、子女就业入学等方面享受人才优惠政策。

  五、有关事宜

  (一)应聘人员要认真阅读本公告,遵守引进纪律,诚信应聘。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引进工作全过程,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供自己的真实信息,发现弄虚作假及舞弊行为的,取消引进资格,已被聘用的随时解聘。对在人才引进工作中出具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