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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

孙某1995年5月生,2008年6月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380余元;2009年8月抢劫他人手机一部和现金1200余元;2011年10月实施绑架行为时,被抓获。孙某应对()负刑事责任

2014-07-31 14:07:25公共基础287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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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1995年5月生,2008年6月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380余元;2009年8月抢劫他人手机一部和现金1200余元;2011年10月实施绑架行为时,被抓获。孙某应对()负刑事责任。

A.盗窃、抢劫和绑架行为

B.抢劫和绑架行为

C.盗窃和绑架行为

D.抢劫和盗窃行为

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B

【解析】B[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刑法第17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孙某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时不满14周岁,对此行为他不负刑事责任。孙某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已满14周岁,应对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孙某在实施绑架行为时已满16周岁,对此行为负刑事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