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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之刑法

法律,知识
2016-09-12 12:43:02公共基础85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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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部分

刑法总则部分的常见考点包括刑法的适用范围、犯罪与刑事责任包括、犯罪的形态、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具体运用等。分则部分的常见考点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该部分内容在2004年的江苏省考真题中出现过,20052007年考纲未作要求,2008年起又初纳入考察范围,分值12分左右,考察的都是常识性的内容。

 

【重点法条】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 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 

【快捷记忆】外犯三下可不究,工作军人无要求。

【意思分解】

关于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规定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与普遍管辖原则。第七本条规定是刑法效力适用的“属人原则”。

 

【重点法条】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的是刑法适用溯及力问题——“从旧兼从轻”原则,首先要考虑的是适用旧法 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

【真题回顾】

2008年江苏真题C类)

10、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

A 从旧原则     B 从新原则   C 从旧兼从轻原则   D 从新兼从轻原则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意思分解】

1、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其中,直接故意是第22条~第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存在的前提条件,其他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都不存在这些未完成犯罪形态问题。间接故意的问题主要在于其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2、明确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掌握本条的关键。二者的区别在于:一者在认识因素方面,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虽然都有认识,但认识的程度不同:直接故意一般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但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二者在意志因素方面,即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即无所谓、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  3、特定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支配下的危害行为定罪是不同的:对于直接故意而言,法定的特定结果发生与否是其既遂的标志,而对间接故意而言,则是成立何种罪行或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志。

历年真题

2006年国考真题A类)

112、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走入山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某的行为属于(A )。

A.故意杀人    B.意外事件      C.过失杀人    D.不构成犯罪

 

【重点法条】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意思分解】

1、过失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二是法律明确规定了该行为应构成犯罪。犯罪过失有两个基本类型,一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认识因素方面: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认识),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认识)。

2、掌握过于自信的过失关键在于其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在认识因素方面,二者虽然都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有所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者主观上认为由于其自身能力、技术、经验或某些外界条件等,实施行为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对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而间接故意则不存在这种错误认识。在意志因素方面,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不同的:间接故意者对结果的发生虽然不是积极追求,但也不反对、不排斥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者不仅不追求结果的发生,而且希望避免结果的发生,即反对、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之所以实施该危害行为,必然是凭借了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和条件(如其自身能力、技术、经验、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或他人预防措施等)。

3、掌握疏忽大意的过失关键在于明确其与第16条规定的意外事件的区别: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 生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没有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而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具有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仅仅是由于其疏 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以上内容是刑法在公务员考试中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务必精确掌握。

【历年真题】

2008年江苏真题A类)

12、护士林某在给病人王某注射青霉素时,忘了做皮试而导致王某过敏死亡,林某的行为属于()。

A间接故意犯罪         B过于自信过失犯罪

C疏忽大意过失犯罪     D意外事件

 

【重点法条】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人、故意伤害致人重或者死奸、劫、卖毒品、放炸、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快捷记忆】

史四和史六,杀伤亡(小豆)(把十四想像成史四的人名,小豆为添加的压韵意义后缀),强抢她的饭,火爆她的头。

想像:史四和史六是两个无赖,杀伤亡了小姑娘小豆,强行抢走了她的饭,还用火爆她的头,真是可恶。

【意思分解】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8种犯罪10种情况(或说8种严重故意犯罪)。本条所列年龄均指实施犯罪行为时(而非犯罪结果出现时),犯罪人的实足年龄。所有的过失犯罪不论危害程度如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都不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适用刑罚时应当遵循的两个原则:一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另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

注:此部分内容也是非常重要的考点。

【历年真题】

2004年江苏真题C类)

40、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C  )

A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07年国考真题)

102、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B)。

A 14周岁  B 16周岁  C 18周岁  D 20周岁

2004年江苏真题C类案例分析 )

1986l08日出生的王某,在2000101日前共盗窃、抢夺各类财物总计价值约8000元人民币。2000108日,王某在饭店过完生日后,于2000109日零时30分返家。途中见到一人拎包从身边经过,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拎包人刺伤后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2 000元。20001025日,王某在一小区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桑塔纳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当日下午,王某即以4万元的价格将轿车卖出。20001220日,王某被抓获。

46、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 B   )

A年满14周岁    B年满16周岁    C年满18周岁    D年满20周岁

47、王某2000101前的行为( A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盗窃罪与抢夺罪

48、王某2000109前的行为(  D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抢劫罪

49王某2000109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 D )

A财产权    B人身权   C社会管理秩序    D财产权和人身权

50、王某20001025的行为(  A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盗窃罪    C构成销赃罪    D构成盗窃机动车辆罪

 

【重点法条】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意思分解】

注意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如防卫意图(主观条件)、防卫起因、防卫客体(打击对象)、防卫时间(时间条件)、防卫限度(限度条件)等。注意区分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

【快捷记忆】

杀人(杀人)帮(绑架)凶(行凶)强(强奸)抢(抢劫)人身(严重危害人身安全)——杀人帮凶强抢人身

【历年真题】

2008年国考真题)

119、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意思分解】

同正当防卫一样,紧急避险不仅仅是为保护行为人本人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乃至国家、社会的利益,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人身权利,还包括财产权利以及其他权利。

【真题回顾】

2008年北京市真题)

66、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A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B 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

C 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

D 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意思分解】

1、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2、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的是犯罪中止的特征以及处罚原则。犯罪中止的一个最基本特征就是“自动性”,即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关键所在。该部分内容也是非常重要的考点。

【真题回顾】

2008年北京市真题)

65、甲因为男友不忠而生恨意,决定杀了他。某日甲把乙引到家中将毒药掺入饮料中让其喝下。乙昏迷之际,甲离家到附近的湖边准备自杀。徘徊之际,甲心生悔意,跑回家中救乙,发现乙已被家人送往医院,并脱离生命危险。对甲的处罚应( C

A 按既遂犯处罚

B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D 当免除处罚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意思分解】

了解共同犯罪。注意犯罪集团的特征(人数——3人以上;目的与行为——共同实施犯罪;组织——较为固定)。注意了解主犯的刑事责任。

 

【重点法条】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意思分解】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地位。教唆犯既可能是主犯,也有可能是从犯,但不可能是胁从犯。教唆犯的罪名认定。要重点明确没有独立的教唆罪,而应根据所教唆的具体犯罪内容定性,如教唆他人盗窃的应定盗窃罪,教唆他人强奸的应定强奸罪。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意思分解】

单位犯罪的“双罚制”。

 

【重点法条】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利。

【意思分解】

1、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内容或者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所应依法遵守的义 务,除本条规定的4种义务外,还有第58条的义务即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2、不要混淆本法条第3项与第4项的内容。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既包括领导职务,也包括一般职务),而不能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职务则仅仅限于领导职务而不包括一般职务。

【快捷记忆】

选举言论和机关,国有公司领导权。(言论泛指一切相关的权利)

【历年真题】

2007年国考真题)

112、某人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在此期问,他依法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或实施哪些行为( C

注:此题不严谨,C选项按《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也是不可以的。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 担任国家机关的公务员

C 担任某公办大学的普通教师

D 言论、集会、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重点法条】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意思分解】

累犯的法律后果:一是应当从重处罚;二是不能适用缓刑;三是不能适用假释。

 

【重点法条】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意思分解】

1、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般自首,第2款规定的是特别自首(又称之为准自首)。二者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

2、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特别自首的“特别”之处在于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 及已被宣判的罪犯,因其人身自由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

 

【重点法条】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意思分解】

了解即可。

 

【重点法条】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意思分解】

1、本条所体现的数罪并罚原则(方法)有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吸收原则。吸收原则适 用于其中一罪以上(包括一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时;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数罪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时;并科原则适用于判有附加刑时。

2、本条规定的是数罪并罚的一般情形与基本方法是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的并罚方法,《刑法》第70条、71条作了规定,分别适用“先并() 后减”与“先减后并()”的方法,这两种方法区别点在于所发现的犯罪是漏罪还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的犯罪),应该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

 

【重点法条】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意思分解】

了解即可。

 

【重点法条】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 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意思分解】

了解即可。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快捷记忆】

有期徒刑和拘役,严重疾病需就医;怀孕哺乳婴儿女,生活无着难自理;出去危害大社会,自伤自害不能医。

【意思分解】

1、先决条件: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

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排除条件: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历年真题】

2007年国考真题)

113、下列人员中,可暂予监外执行的是(

A马某被判拘役,其声称女儿正在读小学,需要其接送

B 周某被判无期徒刑,在狱中多次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 刘某被判有期徒刑3 年,服刑过程中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 韩某被判有期徒刑5 年,其声称丈夫在外地工作,老母病重,儿子年幼,需要其照顾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内容比较繁杂,有些专业内容也非常难懂,本笔记仅选择一些与日常生活或公务员工作相关的内容进行阐述。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为一般客体,但原则上为直接处于生产、作业岗位的一线人员(包括指挥人员),否则可能构成其他的事故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等)。

【历年真题】

2006年国考真题B类)

100、拖拉机厂电工张某,自恃技术熟练,在检修电路时不按规定操作,造成电路着火,部分设备被烧毁,损失十多万元,张某的行为构成( D   )

A.失火罪             B.玩忽职守罪    

C.破坏集体生产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最本质特征就在于行为人非法使他人的身体被强制性约束在有限空间内,使其不可能支配自己的身体脱离该空间范围。

2、注意在非法拘禁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亡的行为如何处理。对此种情形应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表明行为人对被害人伤亡主观上有所认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之为转化犯(注意,这里的伤残应当指伤害程度为重伤害,再者,这种情形只定故意杀人罪一罪或故意伤害罪一罪而非数罪)。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根据本条第2款之规定,应作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这里的致人重伤者死亡,是指因实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故意的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

3、为了索要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仍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这里索要的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

 

【重点法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抢劫致人重、死的;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持枪抢劫的;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的是抢劫罪。在客观方面存在着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统一,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方法行为指为了能当场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行为。“其他方法”应当是指由行为人采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

【快捷记忆】

入户上车抢银行,多次巨额有伤亡;冒充军警持着枪,特殊物资不能抢。

 

【重点法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的是盗窃罪。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的根本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方式不同,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所谓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即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历年真题】

2005年国考真题A类)

108、李某将与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表、钱物偷走。本案中(B)。

A李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 

B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劫罪

D李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2008年安徽真题)

97、王某将与其有私仇的李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李某的熟人张某路过,见李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机、钱包偷走。本案中(B)。

A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没有犯罪 

B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夺罪

D王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两题如出一辙,安徽省不少题直接原题来自国考。)

 

【重点法条】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同抢劫罪一样,取得财物都具有当场性和公然性,二者根本区别在于抢夺不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人身的方法,而主要是乘被害人不备,突然夺取财物。

2、注意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法定情形:一是本条第2款之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为抢劫罪;二是第269条之规定,实施抢夺行为之后,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3、注意对于抢夺过程中产生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等行为如何处理。根据上述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刑法理论上讲,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想象竞合犯问题。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的是职务侵占罪,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所言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原则上应为非国有性质的单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必要条件,是与侵占罪、盗窃罪区别的关键所在。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是贪污罪。认定本罪的关键有三点:一是主体性质,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客观方面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是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暂时地使用。

2、关于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本条第2款同时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关于村民 小组组长可否成为贪污罪主体,《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有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作了否定性的规定,即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贪污罪。

3、贪污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第383条,原则上以个人贪污数额5000元为起点,但同时规定,虽然不满5000元的,如果情节较重的,也应认定为贪污罪。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进行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超过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挪用公款罪。认定本罪的关键在于本罪客观方面包括密切相联的两层含义:一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应依照《刑法》第93条确定。主观方面是故意,但目的是使用公款,而不是占有公款。

2、注意挪用公款行为转化为贪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以第382条贪污罪定罪处罚。

【快捷记忆】

大山大营(是)非法,特款从重个人罚。

【历年真题】

2004江苏真题A类)

77、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相同点是(BD  )

A犯罪行为相同    B犯罪主体相同 

C犯罪对象相同    D罪过形式相同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以受贿论处。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的是受贿罪。认定本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二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二是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点不同于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的索贿),而收受贿赂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方面的内容。当然,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的、非法的利益,至于是否实际上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在所不问。原则上行为人收受贿赂之际,只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 ,就可构成受贿罪。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 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的是行贿罪。认定行贿罪的一个关键在于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目的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条件而升了学)。如果行为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的,则不构成本罪。但注意的是,即使行贿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不构成犯罪,但该国家工作人员即接受财物的受贿人却可以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中对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并无限制),可见,在贿赂犯罪中,行贿罪与受贿罪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重点法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一般而言,滥用职权是故意的犯罪行为,而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行为。滥用职权表现为作为方式,玩忽职守主要表现为不作为方式。二者都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可以犯罪论处。   2、注意分清玩忽职守罪与《刑法》分则第二章所规定的一些因过失而引起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之间的界限。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不同,侵犯的客体不同,但关键点还在于行为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则发生在各种生产、作业过程中。

【历年真题】

2004年江苏真题B类 )

76、某派出所长甲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上级表彰,在网上通缉了9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且已经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甲通知本所公安干警不要去抓捕这9个人,但仍有6人被外地公安机关抓捕后关押。对于甲的行为性质,可以排除的罪名是(  BCD  )

A滥用职权罪  B玩忽职守罪  C非法拘禁罪  D徇私枉法罪

2006年国考真题B类)

101、某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公室主任王某,急于引进外资,对于前来投资的"外商" 甲某等人盲目轻信,未认真审查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就签订引资合作协议,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先期打入对方账户400万元,结果,先期打入的资金被悉数骗走,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  C )

A.玩忽职守罪                            B.滥用职权罪

C.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D.尚未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也是玩忽职守,但刑法对这种行为作出特别的规定,被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