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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山东烟台市芝罘区事业单位招聘简章

2014-06-28 08:32:51事业单位104 收藏
2014年烟台市芝罘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

  6、不参加统一笔试人员审核:招聘岗位规定不参加统一笔试的人员需在规定时间(为参加笔试人员面试资格审查时间,具体请及时关注芝罘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到烟台市芝罘区人才市场(芝罘区华茂街30号北三楼)办理审核手续,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及复印件、报名网站直接打印的《报名登记表》、亲笔签名的《诚信承诺书》、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带证书或所在院校教务处(研究生处)出具的所学专业、学历、学位证明及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表】、已经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应届毕业生须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符合招聘条件且为在职人员的,须用人单位和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出具同意报考证明;从未就业的往届毕业生持报到证;曾就业但已办理解约手续的考生,一个月内的持解约证明,一个月以上的持解约证明及失业证(或个人人事代理合同)。

  报名结束后,最终报名人数达不到计划聘用人数3倍的岗位,根据情况相应核减招考计划。其中,定向招聘岗位将核减的招聘计划调整到同专业非定向岗位。个别紧缺专业或特殊人才经芝罘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公室批准,可适当放宽报名条件或报考比例。招聘计划取消的定向招聘岗位,原报考定向招聘岗位的人员调剂到符合条件的非定向岗位,不服从调剂的,取消考试资格,办理退费手续。

  7、笔试准考证打印。2014年7月11日12:00-7月13日8:30,登陆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zfrs.gov.cn)“网上报名”入口选择打印笔试准考证。

  三、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不论在哪个环节,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招聘岗位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须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现场资格审查(具体时间、地点、所需资料请在笔试成绩公布后登陆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证明的,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取消其考试资格。如发生现场资格审查与网上初审结果不一致现象,以现场资格审查结果为准。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信因故不能在现场资格审查时提供的,也可在面试后2日内提供。

  四、考试

  招聘考试实行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

  (一)笔试

  笔试时间:2014年7月13日8:30-11:30

  1、笔试科目

  综合类岗位笔试科目为一科,主要考察考生逻辑思维能力、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等;卫生类岗位笔试科目为一科,主要考察考生卫生综合知识掌握、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等。卫生类岗位笔试分四类:预防医学、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临床医学、妇产科学、外科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麻醉医学等统一使用西医临床试卷;药学、临床药学等统一使用药学(西医)试卷;中药学、中医学等统一使用中医、中药试卷;助产、护理学(西医)等统一使用护理试卷。

  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不参加统一笔试的岗位报考超过30人的,仍须参加统一进行的笔试。

  2、进入面试人员的确定

  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结果确定笔试合格线。在笔试成绩合格线内,由高分到低分按以下比例确定面试人数:综合类岗位按1:5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选;卫生类岗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选。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聘用计划;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范围。

  笔试成绩在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进入面试范围的人员名单在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进入面试人员按照鲁价费函﹝2008﹞13号文件的规定缴纳面试考务费70元。享受减免笔试考务费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免缴面试考务费。

  (二)面试

  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能力。面试实行百分制,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本场面试结束后公布。为保证人员素质,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不足60分的不予聘用。面试的其他具体事宜,另行通知(请关注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4:6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不参加统一笔试的以面试成绩为总成绩。

  根据考试总成绩,分岗位由高分到低分按照1:2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核范围人员名单。如招聘单位同一岗位中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且影响聘用的,以笔试成绩排序,笔试成绩仍相同的,则组织专家重新命题对总成绩相同的人员进行面试,并以重新面试后的总成绩排序确定进入体检考核范围人选。

  五、体检与考核

  对进入体检、考核范围人员,按招聘计划依次等额体检。体检办法和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由招聘主管部门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负担(享受减免考务费人员体检费用由招聘单位负担)。所有体检项目检查完毕后,主检医师认为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做出判断的,报考人员要服从主检医师的安排,做进一步检查。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提出异议的,均可在收到体检结论7日内,向招聘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招聘主管机关组织到不低于原体检医院级别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复检项目由招聘主管机关会同复检医疗机构确定,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有关体检费用由申请复检的一方承担。复检只能进行一次。报考人员没有征得体检组织机关同意,不在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或复检,视为弃权。报考人员不服从主检医师体检安排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聘用资格。

  考核工作由招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聘主管部门成立考核工作小组,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全面了解被考核对象的各方面情况,并对考核对象进行资格复审。如经考核不合格或发现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招聘简章》规定的行为,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国家对招聘岗位考核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