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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技巧

17项大政方针:第四节 关心群众利益,保护群众利益

2014-02-15 20:59:45申论技巧104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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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江苏泗洪县以改制的名义对公办幼儿园一卖了之,教师们、家长们、孩子们苦不堪言,据说是改制允许尝试,而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只是暂时的。位于小红门附近北京市化学建材厂家属区的55户住家被供电局断了电。在最炎热的几天里,大家特别是一些年老体弱的人都在忍受高温的煎熬,孩子们也只能在烛光下学习。电业局的解释只是因为总表内的其他用户没有按时缴纳电费。福州市闽清县坂东镇为了树立政绩,建设所谓工业区,竟然毁掉了国家去年才投资建成的国家级农业开发项目示范区。地方领导为了拉住外商,还不惜违规转让土地,此举使群众利益、国家利益都受到损害。河南省荥阳市的粮食自给工程是国家为了提高荥阳的粮食产量,于1997年底开展的一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系统工程。总投资为220万元,其中国家拨款110万元,市里自筹或上群众集资110万元。按照项目的要求,不仅要打井,修种子库房,培训科技人员,而且还要配备大型的农业机械,然而如今项目完工五年了,在这片土地上除了树着一块纪念该项目的石碑和几幢中看不中用的抽水机房之外,什么也没有。老百姓说村民说:这就是骗。村骗乡,乡骗县。
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务必抓紧抓实。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结合实际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有的成效还比较显著。但要把这些问题解决好,还要做大量艰巨的工作。我们要抓落实、抓巩固、抓制度,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职工利益以及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继续解决教育乱收费、医药购销医疗服务中收“回扣”和“红包”的问题。同时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其他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加以纠正,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明纪律,坚决查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要纠建并举,探索依靠改革和制度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自觉维护群众利益,尊重民众诉求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和公办高中三限政策,对扶贫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删去),查处教育乱收费问题。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对一批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的医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加强对税费改革、粮食直补、征地补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涉农负担案(事)件。
追发拖欠农民工工资,同时督促解决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群众利益无小事,而落实到政府行为上,表现方式就大不一样了。有的更愿意做那些让上级和群众看得见、能显示政绩的事,对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但不起眼的小事则不太放在心上,或难以列入议事日程。其实,一枝一叶总关情,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升学就业等大事固然要常抓不懈,但关乎群众日常生活的小事更能体现政府是否真正关心体恤民众。随着北京市道路建设发展迅速,环路、放射线等主干道越修越多,路网日益加密。随之带来的问题是,不少司机尤其是新司机和外地司机反映,部分指路标志不明确,开车容易走错路,多跑不少冤枉路。北京市交管部门高度重视这些怨言,经过多次现场勘察和调研论证,着手在过去指路预告系统基础上再增设两套新系统,为司机提供更加明确的道路信息。(删去)
三、做好信访工作
把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问题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五项制度,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建立委厅领导接访制度。领导接访是了解社情民意、密切联系群众、发现案件线索、解决信访问题的有效措施。吉林省纪委、监察厅确定每月20日为委厅领导接访日。委厅领导直接面对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做到人人有责任。
    建立集体排查工作制度。实行集体排查案件线索制度,定期排查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线索,凡涉及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问题,优先受理和办理,凡涉及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线索,快查快结,防止案件线索流失,促进案件查办工作。
建立问责制。对于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但追究直接责任人,同时,还视情节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建立信息报送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全省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信访问题情况,对做出成绩的进行表扬,成绩突出的进行奖励。同时,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查案不认真、被认定原调查结果严重错误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建立预警机制。通过信访监督,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遏制,对因此造成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纠正。同时,通过下访、巡访、回访和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发现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倾向性问题,通过向党委、政府反馈信访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防患于未然,从而达到源头治理的目的。
          四、推动民众参与管理、参与监督
如何尽可能地使全体社会成员合理有效地参与社会管理,不仅是现代社会长久以来的核心议题,更是当下中国和谐社会建设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共建共享和谐社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要“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 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这些重要表述和主张深刻证明,我国的社会管理将由过去更多地强调政府的主导型角色转变到更多地强调社会公众意愿的充分表达和更多地参与经济社会管理事务。
    实际上,改革过程是决策者与参与人(社会公众)共同博弈的过程,决策者与参与人适应性地调整彼此的策略与行动构成了改革或社会经济转型的动力结构,在这个过程中,改革策略与公众信念或意识形态的一致性是至关重要的,它往往是决策者改革策略的基础。决策者改革策略的选择应与参与人的“公众意愿”一致。
    公众会期待在民主决策机制中自己保护自己,而政府过于替民做主,往往伤害了百姓的福祉。要使决策者和参与人在改革过程中满足参与约束与激励相容条件,就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其一,决策者必须明确地出台与公众意愿或信念保持一致的改革方案,并以可置信承诺让公众相信这一点;其二,参与人(即公众)在决策者出台了与公众信念一致的改革方案时必须采取合作的态度,以激励政府坚持一系列改进社会福利的改革方案。
    可见,发挥公众的主人翁作用,使其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特别是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保证公众的充分参与,才能使公共政策更加符合民意和公众利益,进而实现社会公正。
    这样,建立开放式的公共政策制定体制,就要求公共政策制定主体在政策问题界定、信息收集和意见征集等方面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鼓励各方面的利益主体从各个方面提出不同的意见要求,采取集体决策与民主协商的机制,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追求,制定出对各利益主体造成最小影响的公共政策方案。
    这对于政府解决民生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政府变得更加开放和具有代表性, 公众比以前能够获得更加充分的政策信息, 公众参与能动员民众充分利用这些知识、技能和资源, 提高政府行动的有效性。一般来说,公众的广泛参与是民生政策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公众参与程度越高,政策所引发的社会风险越小,政策成功的可能性就越高。因此,公众参与要求从政策的制定阶段就开始介入,并贯穿于政策执行周期的全过程。这也使民生问题的政策更加科学,最大限度发挥民生政策的综合效益和长远效益。
    协商民主就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方面的伟大创造,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也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理论是20世纪末期西方政治学界兴起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它主要是指:在政治共同体中,自由与平等的公民,通过公共协商而赋予立法、决策以正当性,同时经由协商民主达至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对于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的优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跟随时代的潮流接受了公众参与这种新理念, 在2004年5月28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规范民主决策机制、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中央的大力倡导下,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我国一些主要的环境法律、法规都有公众参与的条款,如《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均规定,“环境报告书中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的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征求建设单位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更是强调:“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 鼓励公众环境保护工作, 检举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等等。近年来,各级政府在鼓励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比如,一些公用事业价格调整的听证制度,使公民与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有了一个重要的沟通渠道。
    目前的问题是,在政府管理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形式还较为单一,参与代表的选择程序还不够规范,公众参与还没有成为公共政策制定的必经环节。
    那么,在行政决策中需要继续扩大和深化公众参与,改善传统决策体制, 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这需要提高公众公共政策参与的制度化程度,建立必要的法律制度,用法律规章的形式对公众公共政策参与的内容、范围、方式予以规定,并确立下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用法律来调整、规范公众的公共政策参与,使公众的公共政策参与经常化和秩序化,最终实现公众依法参与公共政策。另外,还应拓宽公众的公共政策参与渠道,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公众的非制度化、非理性的公共政策参与。
    梳理政策诉求的表达机制。政务公开实施近二十年来,公共政策在内容和规则方面的公开都已逐步展开并不断深化,但在过程上公开却始终相对滞后。而公共政策的自由裁量权设计往往又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走样”或“肠梗阻”现象。因而必须坚定过程公开的理念和取向,通过民主旁听等形式使整个政策向社会主体公开。
    推动政府管理创新,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各级政府要在其职权范围内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各种新型的民主参与机制。一是参与代表的选择应更具有科学性。注意从阶层结构、职业状况、地域分布等多个角度来选择代表,特别是结合具体的公共政策议题,选择一定比例的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和基层工作者。二是明确公众参与的权利和义务。既明确参与代表调查研究和收集信息的权利、与主管部门沟通协商的权利、调查研究和意见表达受保护的权利,又明确其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等。三是规范公众参与程序。通过制定必要的规定、办法,使公众参与有章可循。如,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每次会议均应提前公布内容、要求,使参与代表有时间进行信息收集和调查研究。四是尽可能多地安排交流对话的时间。就相关的公共政策议题召开座谈会,或者安排旁听者参与小组讨论,应给予参与者适当的机会和时间,使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
    建立健全和完善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首先应当建立政府公共信息公开制度, 对公开的内容、方法、费用、时限、申诉、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使政府信息得到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其次, 建立民意调查制度,进一步发挥人民建议征集和政府便民电话了解社情民意的渠道作用。三是, 建立新闻媒体介入制度。一方面要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讨论, 依法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另一方面, 要对新闻舆论的运作加以规范;同时, 打击利用言论自由造谣惑众, 破坏社会稳定,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公众参与引入政府绩效评估机制。随着我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兴起,公众参与的绩效评价活动广泛开展,搭起公众与政府互动的桥梁,有效地促进了政府与公众的互动。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的政府绩效评价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两类:行风评议和公众评议机关活动。行风评议活动于1995年10月在上海市工商局首次开展,1997年起开始在全国普遍推行,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广泛开展,市地一级的开展面达到了100%,县(市、区)一级的开展面达到了80%。公众评议机关活动自1998年起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迄今为止全国已有包括北京、上海两个直辖市、8个省的9个市、1个县和4个区,共14个人民政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