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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宁波北仑区公务员考试公告

2017-03-06 18:28:03公务员432 收藏
  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委组织部  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宁波市北仑区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为满足全区机关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需要,根据省委组织部、
  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委组织部

  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宁波市北仑区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为满足全区机关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需要,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29号)精神和全省统一部署,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实施2017年全区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7年全区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17名,上述计划中含法官助理2名、检察官助理1名。具体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1。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报考范围:
 
  (1)取得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2)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大专学历人员(以2017年3月11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下同);
 
  (3)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在宁波,下同);
 
  (4)宁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5)户口已迁至宁波(以2017年3月11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且在宁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宁波市外生源2017年应届大专毕业生;
 
  上述人员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跨区县(市)报考。上述人员中属于2017年应届毕业的,须在2017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属于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规定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第十条、十一条规定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81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间出生),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年龄18至40周岁(1976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间出生)。
 
  2.报考人员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且符合报考职位所需的学历和专业要求(报考人员毕业证书上的学历和专业,必须与招考职位的学历和专业要求相符)。
 
  3. 报考法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年龄18至30周岁(1986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间出生),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18至35周岁(1981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间出生)。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体能测评达标。
 
  4.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县级以下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或曾在军队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时间计入基层工作经历。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经历、服务期、任职期的计算统一截止到2017年3月11日。
 
  5.报考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职位的,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的,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参加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A类或B类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考。
 
  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6.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若未按要求报告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报到手续。
 
  7.在2017年2月28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三、报考程序
 
  1.注册及报名
 
  时间:2017年3月11日0时—3月16日17时。
 
  网址:http://gwy.zjhrss.gov.cn(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报考人员上网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职位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在此期间招录机关不作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职位。
 
  3月14日0时—3月16日17时,报考人员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登录后查询报名不足1:8比例的职位。每30分钟系统自动更新数据。
 
  2.资格初审
 
  时间:3月16日17时—3月20日24时。
 
  招录机关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3.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3月21日0时—3月25日17时。
 
  已报名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完成,初审的截止时间为3月27日24时。
 
  4.缴费确认
 
  时间:3月21日0时—3月30日24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放弃报名。
 
  5.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4月17日9时—4月22日24时。
 
  已完成缴费确认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的科目和时间
 
  笔试时间为4月22日,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报考区县(市)级以下机关职位的,考试类别为基层类,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下午:14:00—16:30   《申论》(B卷)
 
  考试地点在宁波市区或所辖县(市)。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2017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招考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和《2017年度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为准。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和宁波考试网查询下载。
 
  五、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各类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
 
  六、确定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按照省统一划定的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1.法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招考计划2名以下的按1:4,3名以上的按 1:3,5名以上的按1:2.5(有小数点四舍五入)确定体能测评对象。面试对象在体能测评和资格复审合格人员中,招考计划2名以下的按1:3,3名以上的按1:2确定。
 
  2.其他职位招考计划2名以下的按1:3,3名以上的按1:2确定面试对象。
 
  3.以上职位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4.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名单,以及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和面试的时间、地点,于笔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七、资格复审和体(技)能测评
 
  面试前,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对报考法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评对象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籍户口簿(本科以上除外)、身份证、学生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宁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身份证、学生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户口已迁至宁波且在宁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宁波市外生源2017年应届大专毕业生,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身份证、学生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社会人员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本科以上除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报考各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的,须提供A类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参加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或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的2016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得参加面试。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技)能测评和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八、面试
 
  面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淘汰。面试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参加面试人员总成绩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上公布。
 
  九、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全区各招考职位,均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分别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上公布。
 
  十、体检
 
  区招录机关的体检工作由区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按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
 
  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按人力社保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不合格者淘汰。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工作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考察
 
  考察工作由区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
 
  考察期一般为60天,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并应在考察期内作出。考察对象名单公布后至办理录用报到手续期间,相关人员放弃资格的,记入诚信档案库。
 
  考察工作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考察结果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十二、公示、录用
 
  考察结束后,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招录机关确定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在指定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研究生同时凭学位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 2017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提供报考职位规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材料的,或毕业证书上的学历、专业与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不相符的,不予录用。
 
  被录用人员接到招录单位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十三、递补规定
 
  1.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评对象,在体能测评开始2天前,书面提出不参加体能测评的;报考其他职位的面试对象,在资格复审开始2天前,书面提出不参加资格复审的,均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递补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或资格复审,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或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
 
  2.体能测评对象和面试对象,未按上述时间要求书面提出不参加体能测评、资格复审和面试,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资格复审和面试,或体能测评、资格复审、面试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3.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对象放弃考察或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在招录机关集中上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前书面提出放弃录用资格的,均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4.截止各招录机关集中上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之日(以请示件发文日期为准),以后因故造成拟录用职位空缺的,均不再递补。
 
  5.在次年全市公务员招考公告发布时,尚未公示递补的,不再实行递补。
 
  6.递补人员名单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上公布。

  十四、注意事项
 
  1.有关报考政策,请仔细阅读本公告,如有疑问,请查询有关电话和网站(见附件2 、3 )。网络技术方面的问题可查询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2.法官、检察官助理的考录工作按照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组〔2016〕33号)执行。
 
  3.截止到2017年3月11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大专学历人员,不得报考。请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4.报考人员在注册时须先进行手机验证,输入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后,点击“获取验证码”,系统自动发送验证码到相应的手机,验证成功后才能继续进行信息注册。每个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均只能注册一次,请务必认真核对,确保真实、准确。
 
  5.报考人员须用第二代身份证号码注册报名。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6.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所有注册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7.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17年3月29日12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8.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职位,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此类计划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招考职位取消的,考生自接到通知起24小时内可改报其他职位。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名,退还考试费。核减或取消的招考计划在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予以公布。
 
  9.根据人力社保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体能测评三个项目中有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测评中,纵跳摸高不超过3次,10米×4往返跑和1000米(800米)只测试1次。
 
  10.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发〔2016〕85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11.报考人员对省、市及各区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反映。
 
  12.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13.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将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信息纳入人事考试信用体系的通知》,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涉及以下行为的: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抄袭、协助抄袭;持假证件参加考试;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等,将在浙江信用网上予以公布。希望广大报考人员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诚信报考,诚信参考,不要在信用记录上留下污点。
 
  14.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招考政策”专栏或“政策问答”专栏中查询。对报考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
 
  咨询电话:86780599,86780592,86780593
 
  附件:
 
 
 
 
 
 
 
  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委组织部
 
  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