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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办法

2014-11-19 20:53:49事业单位230 收藏
  为切实做好2014年象山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县里成立考察工作领导

  为切实做好2014年象山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县里成立考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县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纪委(监察局)的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

  (二)考察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实施。

  二、考察对象的确定

  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职位招聘指标1:1的比例组织体检,体检合格者入闱考察。

  自愿放弃考察者,须向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三、考察内容和标准

  (一)考察对象为应届毕业生的,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政治思想:主要指政治立场、政策理论水平等;

  2、道德品质:主要指品德修养、生活作风等;

  3、学习表现:主要指在校学习情况和成绩;

  4、能力素质:主要指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口头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方面能力;

  5、遵纪守法:主要指遵守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情况;

  6、报考资格:主要指报考职位所需的年龄、户籍、学历、专业及公告规定的其他报考资格条件。

  (二)考察对象为社会人员的,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政治思想:主要指政治立场、政策理论水平等;

  2、道德品质:主要指品德修养、生活作风等;

  3、工作表现:主要指工作态度和务实、敬业精神,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及取得的工作成绩等;

  4、能力素质:主要指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口头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它方面能力;

  5、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主要指遵守法律、党纪、政纪和自律情况;

  6、报考资格:主要指报考职位所需的年龄、户籍、学历、专业及公告规定的其他报考资格条件;

  (三)考察期一般为60天,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事业人员,并应在考察期内作出。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考察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考察结束后,对考察对象有反映或举报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要进行认真核实。必要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重新作出考察结论。

  (四)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

  1、曾有严重违反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2、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3、曾受劳动教养的或近两年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4、曾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或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5、曾被有关部门认定参与邪教、吸毒、色情、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6、受行政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在高校学习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或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7、近两年内,在事业单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而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未满一年的;

  8、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9、有不宜录用的其他情形的。

  四、考察的方法和程序

  (一)考察方法

  考察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以及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学校、社区(村)党组织和人事保卫部门及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情况介绍等形式进行。

  (二)考察程序

  1、成立考察小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抽调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工作细致、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的同志组成考察小组。考察小组由2人及以上组成。

  2、查阅档案。考察组成员要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材料,仔细核对年龄、学历、专业等录用资格条件的情况。特别对涉及违法违纪处理情况,必须认真核对,并复印有关材料。

  3、谈话了解。考察组必须深入到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学校、社区(村)及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等进行广泛的考察了解,力求客观、公正、全面地掌握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谈话了解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对考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一定要核实清楚,必要时可以向考察对象本人核实相关情况。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4、提出建议。考察组成员共同研究并提出考察结论建议。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的,必须要有具体事实和有关证明材料。

  5、撰写考察报告。考察组共同研究确定考察结论建议后,撰写考察报告。考察报告作为事业人员录用审批的申报材料,应当如实记录考察经过,全面反映考察对象基本情况,并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

  6、审核确定。考察结束后,提交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考察结论。对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的,报县考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本人,并应告知其对考察结论如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考察纪律

  (一)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二)考察组成员必须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必须集体议事,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考察组集体意见;必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等。

  (三) 严格考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对考察情况失真失实的,追究考察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