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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考点详解:第二章第三节 公安机关的权力

2014-02-15 19:57:24公安知识363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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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公安机关的权力
 
  1.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和特点
  (1)公安机关权力
  公安机关权力,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进行警务活动时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公共行政权力。
  由于公安机关权力是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故又称为公安机关的权限。
  (2)公安机关权力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具有如下特点
  ①法定性。公安机关的各项权力,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反映了国家的意志。
  行使公安权力是一种执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和滥用职权。行使公安权力的行为还要受到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制约和监督。
  ②强制性。任何国家权力都具有强制性,而公安机关权力则具有特殊强制性。特殊强制性,是指公安机关权力以暴力为后盾,能够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对违法犯罪嫌疑,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措施,而公安机关权力的实施对象只能服从。
  ③特许性。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
  ④单向性。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是国家意志单向性表示,不以相对人同意与否为先决条件。
 
  2.公安机关权力的分类
  公安机关的权力可分为四类:治安行政管理权、刑事司法权、警械、武器使用权和紧急状态处置权。
  3.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权的内容
  ① 治安行政处置权
  ②治安行政处罚权
  ③治安监督检查权
  ④劳动教养审批权
  ⑤ 治安行政强制权
  4.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处置权
  (1) 治安行政处置的概念
  治安行政处置,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等采取的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权力运行行为。
  (2)治安行政处置手段
  ①命令。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向负有特定义人发出的作为、不作为和约束的指令。这种命令又称“警察命令”。
  ②禁止与取缔。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宣布禁止,予以取缔,并对违禁者给予法律制裁。
  ③许可。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示依法允许或者否定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通常是通过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等形式表现出来的。
  5.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处罚权
  (1) 治安行政处罚的概念
  治安行政处罚,又称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依法对不履行治安管理法规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
  (2)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
  ①警告
  ②罚款
  ③行政拘留
  ④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
  (3) 治安行政处罚不同于刑事处罚,它是以公安行政强制力实施的行政处罚
  6.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权
  (1) 治安监督检查的概念
  治安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履行治安责任、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2) 治安监督检查的内容
  ① 通过治安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置或制裁;
  ② 发现治安隐患,要求监督对象限期整顿改进,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增强其自治自防、自卫的能力,创造安全的生产和工作环境。
  7.公安机关的劳动教养审批权
  劳动教养,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公安机关与劳动、民政部门组成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公安机关受委员会委托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
  8.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强制权
  (1)治安行政强制的概念
  治安行政强制,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
  (2)治安行政强制的种类
  ①强制传唤;
  ②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
  ③强制隔离;
  ④约束特定的人;
  ⑤盘问检查等。
  9.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的内容
  ①立案权
  ②侦查权
  ③刑事强制权
  ④刑罚执行权
  10.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权
  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只有经过立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才有合法的依据,才能行使侦查权力。
  公安机关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行使立案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并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对于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11.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权
  (1)公安机关侦查权的含义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2)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的组成
  ①有权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