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考试:执法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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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课题。在这一征途中,我们每迈过一道沟坎,都意味着我们离设定的目标更近了一步。
最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上海市民张某状告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要求法院撤销行政执法大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前,执法大队在路面执法中认定张某从事“黑车”非法营运,对其做出了1万元的罚款决定;张某则认为自己被“钓鱼”了。专家表示,是“黑车”还是“钓鱼”,最终需要司法部门认定,但是行政执法部门应继续增强执法的程序意识。
所谓“钓鱼执法”,即执法者故意安排搭车者充当诱饵,引诱驾车人违法。就在张某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上海还出现了另几起有关“黑车”与“钓鱼”的争议事件。10月15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江某不服宝山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行政罚款2万元的案件。10月14日,上海浦东新区的孙中界被指从事非法客运,孙认为被冤枉,用菜刀自伤小指。几起案件将“钓鱼执法”问题推向舆论前沿。
城市“黑车”非法营运是令不少城市管理者头痛的事,各地虽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但效果并不理想。对于执法部门整顿和打击“黑车”,大多数人持赞成态度。上海的交通执法行为之所以被告上法庭,缘自其涉嫌“钓鱼执法”,而不是打击“黑车”营运本身。在执法者看来,通过“钓鱼执法”是为了解决取证难,为了更好地打击“黑车”,维护市场秩序。而在公众看来,如果执法者不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可能出现为了执法而执法,为了取得业绩而雇佣鱼饵等现象,甚至导致执法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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