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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毕业生村官(村干部)基层工作法律常识

2014-03-11 10:12:31法律知识706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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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作法律常识——宪法的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了一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等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等根本性问题。
  (2)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宪法一般要求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依法成立的特定机关按特定程序制定或修改。
  (3)效力上,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
  (2)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
  (3)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4)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来源:考试

基层工作法律常识——宪法的保障与监督制度
  (一)宪法保障制度
  宪法保障制度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的总和。
  就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来说.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第一,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第二,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法性。
  (二)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主管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由其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基层工作法律常识——国体和政体
  (一)国体
  1.我国国体的内容
  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其中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宪法的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包括:(1)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2)人民民主专政必须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3)人民民主专政是最大多数人的民主。(4)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5)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内部,建立了极其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二)政体
  1.政体的概念
  政体即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又称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2.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活动,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1.普通的地方制度
  在各级地方按行政区划设立各级政权机关。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乡不属于自治地方。

村官考试涉农法律法规内容

    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是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的。该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办法对如何办证作了明确规定,即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农民权益的保护措施更加完善——居民身份证不再是查验重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

    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居民身份证法》,不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现行的居民身份证制度,而且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更加完善。

    以前,随意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的现象比较普遍,不仅公安机关可以随意扣押居民身份证,就连市容、工商等机关都可以随意扣押居民身份证,后来虽然统一到只有公安机关可以暂扣,执法主体减少了,但查验居民身份证的范围并没有得以规范。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今后,外来人员是否携带身份证不再是被检查的重点,对外来人口的检查重点也从身份证转移到暂住证上。

    按照法律规定,作为警察也不能随意检查居民的身份证,只有遇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才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以及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查验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或者利用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虽然规定是否携带身份证不再是被检查的重点,但需办理如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的,则应主动出示身份证。

    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实 行执业注册制度考核合格方能执业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条例规定,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条例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 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 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其他涉农法律法规及政策

1、国家从2005年起,全部取消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

2、为鼓励农民种粮积极性,国家对农民种粮面积进行粮食补贴,2006年每亩补贴标准为26.30元。

3、对优质小麦良种推广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0.20元/斤(只限于种子公司购买良种时进行补贴)。   4、对大型农机具购置实行农机补贴政策。

5、对农村五保户实行五保供养制度,年人均供养水平为1050元。

6、为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看不起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国家在农村逐步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筹资办法为农民每人每年自筹10元,中央财政补贴每人每年20元,省、市、县三级每人每年补贴10元。

7、从1998年起我县逐步实行以中低产田改造、渠路林三配套为重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8、国家鼓励农民治理生态,对退耕还林(草)农户按面积进行补贴,每亩补贴标准为160元。

9、从2006年开始,国家对农村贫困户、特困家庭中小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即免学杂费、免课本费、家庭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农村中小学生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免除学杂费,小学每人每年150元,初上每人每年200元。对困难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课书。对困难家庭寄宿生实行生活补贴。

10、为解决农村特困家庭生活困难,国家在农村实行特困家庭最底生活保障制度。对年人均收入低于600元的农民按每人每月10、15、20元的标准进行保障。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等。经营权可以实行流转。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

14、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夫妇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享受600元的奖励扶助。当年二女结扎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独女领证户一次性奖励1000元。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家庭子女省内升学(初中升高中、高中报考省内大学)加20分。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至16周岁每月享受1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两女户发给每对夫妇600元养老储蓄,家庭子女上中小学时享受“两免一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