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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2014年招聘251名中小幼教师简章

2014-02-20 09:22:17教师75 收藏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6号令)、《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和苏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公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6号令)、《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和苏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1]27号)有关规定,经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同意,2014年相城区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25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工作组织实施

2014年相城区公开招聘教师工作,由相城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区纪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程监督。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以下人员可报考语文教师岗位:①江苏省生源或户籍的2014年全日制师范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②苏州市生源或户籍的全日制师范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二)以下人员可报考幼儿教师岗位:①苏州市生源或户籍的全日制师范类普通高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②苏州市区生源或户籍的2014年全日制师范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

(三)以下人员可报考数学、英语、音乐、体育、美术教师岗位:苏州市生源或户籍的全日制师范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以下人员可报考政治、历史、物理、科学、信息技术教师岗位:苏州市区生源或户籍的2014年全日制师范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

(五)以下人员可报考特教教师岗位:全日制师范类专科及以上对应专业毕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不受户籍和生源地限制)。

(六)以下人员报考语文、数学、英语、音乐、体育、美术教师岗位,不受户籍和生源地限制: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研究生。

(七)以下人员报考时不受户籍限制:3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限招聘学科。获得大市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荣誉的,年龄放宽至40周岁)。

(八)特别说明

1、户籍以户口本为准,迁入时间截止至2014年3月3日。在苏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不能视作苏州市户籍。

2、年龄按周岁计,计算截止日期为2014年3月3日。

四、报名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2014年3月3日(周一)9:00——15:00。逾期不予补报。

2.报名地点:相城人力资源市场(庆元路168号,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二)报名程序

1.资格初审。应聘者根据本《简章》公布的招聘岗位及条件,填写《2014年相城区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资格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份(加贴照片),出示应聘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区教育局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出示(复印件按以下顺序排列并装订):①本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②学生证、③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空白)、⑤在校期间的全部课程成绩单。

目前尚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往届毕业生须出示(复印件按以下顺序排列并装订):①本人身份证、②户籍证明、③学历(学位)证书、④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⑤“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空白)、⑥在校期间所学课程的成绩单、⑦教师资格证书。

在职人员须出示(复印件按以下顺序排列并装订):①身份证、②户籍证明、③学历(学位)证书、④已就业的相关证明(如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社保手册等)⑤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各类荣誉证书。

2.现场验证。经初审合格,报名者持《登记表》和应聘材料,到设在招聘现场的“验证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进行验证并留存一份复印件。

3.图像信息采集、登记备案。经验证合格,报名者将《登记表》及材料复印件一份交至“信息采集处”,并进行现场信息采集(拍照)。

《登记表》可自行至相城教育信息网(http://www.szxcedu.gov.cn)、相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xcldbz.gov.cn)(下同)下载。

(三)报名注意事项

1.每位应聘者限报一个岗位。

2.本次招聘所需应聘材料和证件均为原件,相关复印件(一式两份)由应聘者提前自行准备。

3.应聘者本人必须到现场报名,不可委托家人或亲友代为报名。

4.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领导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不得报名。

5.应聘者须对照本《简章》规定的招聘要求如实申报,所提供的应聘材料必须齐全且真实有效。在整个招聘过程中,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随时取消应聘资格,责任由应聘人员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