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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实务》题库(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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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实务》题库(答案+解析)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实务》题库(答案+解析)

 

一、单选题

1 执行机关是指将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机关。下列有关执行机关执行范围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B、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2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

C、监狱负责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送交执行时余刑2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

D、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处罚的执行

【答案】A

【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3个月的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看守所负责执行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监狱负责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及送交执行时余刑在3个月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而无罪或免除处罚的判决、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和裁定,均由人民法院自己执行。故选A

2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审理程序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

B、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中不存在控辩对抗

C、侦查程序已形成控辩审三方构造

D、审查起诉程序中只存在控辩关系

【答案】D

【解析】A项,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我国不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是在职权主义基础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因素,自诉案件不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B项,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中,控辩双方可能对罪名和量刑有异议,仍然存在控辩双方的对抗。C项,我国侦查阶段只有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两方参与,并无控辩审三方的构造。D项,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只有检察院与犯罪嫌疑人这两方参与,只存在控辩关系。故选D

3 下列关于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异同之处的说法,表述错误的是    

A、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主体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主体都可以是应当承担实体义务的人

B、申请的法院不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C、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不同

D、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相同,都是从执行程序开始后到执行程序完毕之前

【答案】D

【解析】撤销仲裁裁决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有以下区别:①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②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执行完毕之前。管辖法院不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法院提出,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④对当事人申请的处理结果不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经过法定审查程序,可以产生三种处理结果,即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或者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的申请,或者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可采取诸如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等其他方式。《仲裁法》第59条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是6个月,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期限是整个执行程序的时间。申请理由不同。根据《仲裁法》第58条及第63条的规定,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存在差异。故选D

4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王某诉陈某不承担赡养义务一案中,陈某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陈某适用拘传

B、刘某诉周某借款不还一案中,周某宣称其有已还款的证据,且案情需周某到庭才能查清,周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对周某可适用拘传

C、谢某诉姚某不承担抚育义务一案中,谢某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马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马某可适用拘传

D、张某诉吴某侵权一案中,吴某为未成年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为赵某,法庭认为赵某必须到庭,经一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赵某可以适用拘传

【答案】A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民诉解释》第17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故选A

5 关于证据理论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传来证据有可能是直接证据

B、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

C、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属于间接证据

D、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答案】A

【解析】AC两项,按照证据来源,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第一手材料。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即所谓的第二手材料。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属于传来证据,但该证人证言有可能可以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即可能为直接证据,也有可能不可以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需要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即也可能为间接证据。B项,按照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即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指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反证是指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否定的证据。即原告与被告都可以提出本证和反证。D项,按照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即证据能否单独证明事实作为划分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是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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