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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考点详解:第七章第二节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2014-02-15 19:57:38公安知识347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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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一、督察制度
  督察制度,是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督察制度是为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机制而依法建立的一种内部监督制度。《人民警察法》第47条中关于“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的规定,为督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务院1997年6月20日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则对督察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督察的方式、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督察机构的设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均设立督察机构。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帆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的督察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
  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设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二)督察机构的职责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1)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2)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3)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5)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6)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8)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9)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10)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三)督察机构的权限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1.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2.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列措施,当场处置:(1)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2)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3)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3.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4.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法制部门的监督
  法制部门的监督,是指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代表本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执法监督工作。法制部门的监督,包括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各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这种监督,对于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和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1)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2)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3)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4)适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5)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7)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方式包括:(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制度进行监督。(2)对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3)对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和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需要专门监督的案件,进行案件审核。(4)组织执法检查、评议。(5)组织专项、专案调查。(6)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复议、复核。(7)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8)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法制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对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2) 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3)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有关人员,可以停止执行职务。(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已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需要给予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国家赔偿。(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