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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简章

2014-02-19 08:34:38公务员1367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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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地区:江苏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市2014年将组织考试录用457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其中,市级机关47名、辖市(区)机关177名、乡镇(街道)机关68名、驻常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165名;定向考录大学生村官职位35名,定向考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7名,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社区)主任职位2名。现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江苏省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江苏省公安机关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和《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精神,制定本简章。

  一、招考范围、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范围

  全市各级党委、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驻常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经省审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二)招考对象

  1、社会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其他人员限常州市户籍(指社会人员)或常州市生源(指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

  报考监狱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限江苏省户籍(指社会人员)或江苏省生源(指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

  2、定向招考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招考对象为:我市聘期已满3年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我市村(社区)任职的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

  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相应职位。

  3、定向招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招考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聘期已满3年且考核合格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经市、辖市(区)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到我市农村(社区)和基层一线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

  4、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招考对象为:本辖市(区)辖区内工作表现优秀,任职满2年的现任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2月15日至1996年2月21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报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定向职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3年2月15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公安、监狱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的人员,除符合上述条件以及招考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的还应具备:

  1、志愿从事公安(司法)人民警察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2、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3、身体健康,体貌端正。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报考监狱机关人民警察的还应具备:

  1、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监狱工作;

  2、身体健康。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3、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录用人民警察规定的条件。

  (四)不得报考的人员和情形

  不得报考的人员:

  1、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现已离职人员);

  2、现役军人;

  3、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4、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不得报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4、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回避关系的职位的;

  5、法律规定其他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公安、监狱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