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教〔2013〕131号
镇海区教育局 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直属学校(单位、幼儿园)、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现将《镇海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镇海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实施细则
宁波市镇海区教育局 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2日
附件:镇海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我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事业,根据甬人社发〔2012〕180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意见》、甬教人〔2008〕12号《关于宁波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实施意见》和镇政办发〔2008〕57号《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公开招聘的指导思想
教育系统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要坚持统一规范、分类
指导、分级管理,坚持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与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区人力社保局的监督指导下,进一步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选人用人制度。根据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扩大事业单位的选人视野,按照德才兼备的选人标准,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促进教育内涵发展和教育现代化建设。
第二条 公开招聘的范围
教育系统各事业单位新进教师,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机关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以外,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符合相应招聘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应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的条件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应聘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三)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学历要求本科及以上(幼儿园教师可放宽至大专及以上),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社会人员应聘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七)符合其它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应聘报名时如未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可以允许其应聘,但须要求其在录用起两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聘用上岗。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