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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满天教育】面试热点:奖励拾金不昧,细节如何完善?

2014-02-22 21:32:22面试技巧85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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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拾金不昧”除了受到褒扬外,以后在广州或将有实质奖励。近日,由广州警方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规定: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可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的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获人。警方称,此举可提高市民“交公”的积极性,不过也有市民担心执行起来有纠纷。

  【解析】:“失主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获人”的规定实质上就是一句废话。既然是自愿奖励,那奖多少都是失主自己的事,别说10%,就是20%、30%甚至更多都可以。但要是失主不愿意支付呢?拾获人显然也不能以此规定为由要求失主按10%的金额奖励,因为前提是失主得自愿。没有这个规定,失主愿意奖励的还是会奖励,不愿意奖励的就是有了这个规定也仍然不会奖励。充其量也就是给失主提供了一个奖励拾遗者的参考标准,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失主手里。“无主的拾获财物,可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的规定也有问题,如何才算无主,无人认领的时效应如何确定?要是失主事后找来了,又不愿意承担奖励费用,那有关部门该怎么办?虽然给付酬金的确有助于提高市民拾金不昧的积极性,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失主必须酬谢拾遗者的规定。《物权法》第112条只是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这“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显然并非是酬金,所以广州警方才不能硬性规定拾金不昧可获得失物10%的报酬,只能把酬谢的主动权交给失主,让他们自己决定是否酬谢拾遗者。 广州这个酬谢标准可以作为参考,但10%的奖励有可能过高,如果失主家境困难或丢失的是公款,10%的奖励显然是很大负担,应该定在3%以下更合适,失主自愿多酬谢或是拾得人谢绝酬谢的可以遵从本人意愿。毕竟我们的传统道德还是鼓励拾金不昧的,酬金不宜定得过高,以免引发道德争议。无主的拾获财物,应有一个较长的认领期限(按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定为两年,避免日后失主找上门的麻烦),认领期限过后拍卖款除支付酬金外,余款应补充当地见义勇为基金,资助奖励见义勇为者,以鼓励更多人见义勇为做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