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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系统和检察机关系统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笔试《书记员基础知识》真题库及答案【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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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一、单选题

1 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已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答案】B

【解析】A项,不告不理原则是一项审判原则,其主要含义是指对于未经起诉的案件,法院不能受理和审判。王某已经起诉,法院并没有违反不告不理原则。B项,裁定驳回起诉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时适用的,而驳回诉讼请求是用判决形式作出的,是对原告实体权利的判决,原告不得对驳回的诉讼请求再起诉。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吴某之间的借款关系并不存在,不能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即法院已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不存在作出确认,故法院仅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C项,辩论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论的行为准则。本案中,王某就案件事实和争议坚持认为其与吴某之间存在借用关系,即依法行使了辩论权,法院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辩论原则。D项,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予以支配,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准则。尽管法院已向王某说明其交付给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但王某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即依法行使了处分权。法院并没有限制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因此不违反处分原则。故选B

2 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上诉和案件审理情况,对上诉案件作出相应裁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裁定发回重审

C、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是在案件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

【答案】C

【解析】第二审的审理对象是当事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因此,针对一审判决的不同情况,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将会作出不同的裁判。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因此,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判,应以判决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而非裁定发回重审。C项,《民诉解释》第325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因此,一审判决是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D项,《民诉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第二审法院对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分情况一并作出判决,是对当事人上诉权的限制。故选C

3 在下列案件中,追加当事人的做法正确的是    

A、丙为甲、乙的借贷合同提供保证,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在乙因甲拖延还款而起诉丙时,法院无须将甲追加为共同被告

B、甲和弟弟乙共居祖宅,甲住东屋,乙住西屋,共用天井和厨房。甲和丙结婚后约定财产共有,3年后因感情不和,丙向甲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追加乙为第三人

C、某网络公司开办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班,该公司聘请了某学校某社团的研究生授课,上课费则由报考学生寄至该社团的账户上。后报考学生与网络公司发生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无须将某社团列为共同被告

D、甲在乙个体经营的烤肉馆担任服务员,一次在换火时不慎将顾客丙烫伤。丙向法院起诉乙索赔,法院列甲为共同被告

【答案】C

【解析】A项,《民诉解释》第66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本题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所以应视为连带保证,连带保证中,在乙因甲拖延还款而起诉丙时,法院应当将甲追加为共同被告。B项,《民诉解释》第72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甲和乙因未分割财产而同为祖宅的所有人,则乙应为共同诉讼人,而非第三人。C项,学生与网络公司之间的纠纷并不涉及该社团,因此,法院无须将某社团列为共同被告。D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甲作为雇员只能为第三人。故选C

4 张三和李四是邻居。20185月张三到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还其借款6000元。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二发现案情复杂,不是简单的借款纠纷,而是因合伙购买机器引发的纠纷,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并进行书证笔迹鉴定。在此种情况下,案件如何处理?    

A、报请院长批准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

B、终结简易程序,告知当事人提起普通程序之诉

C、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另行计算

D、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答案】D

【解析】《民诉解释》第25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筒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故选D

5 下列哪类案件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A、王某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B、赵某申请认定其弟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C、张某申请宣告其丈夫失踪的案件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答案】A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选民资格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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