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学校
B、班主任
C、王某本人
D、王某的监护人
【答案】D
【解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题干中,孙某眼睛受到伤害,发生在放学途中,学校并无行为不当,因此,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王某已满16岁,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对孙某的眼睛受伤负有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题干中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王某的监护人。故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