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此请求与本案无关,不予理睬
B、一并审理,最后判李某败诉
C、让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告诉韩某另行起诉
D、让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答案】A
【解析】《民诉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民诉解释》第233条第2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在本题中,韩某在二审中提出的请求不构成反诉,二审法院自然不能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反诉进行调解。由于此请求与本案无关,法院应不予理睬。故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