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戊尚欠丙1万元货款
B、己尚欠丙1万元房租
C、票据的权利时效届满
D、背书不连续
【答案】BC
【解析】AB两项,《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作为。据此,丙不可以以自己与持票人已的前手戊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而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己进行抗辩。C项,《票据法》第17条第1款第1项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票据权利消灭。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不行使,票据权利消灭。本题中,票据的权利已超过2年的时效。D项,背书不连续亦不构成丙对己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故选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