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再审质证应当由高某、张某和检察院共同进行
B、该录音带属于电子数据,高某应当提交证据原件进行质证
C、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对象
D、如再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
【答案】CD
【解析】AD两项,《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当事人是质证程序的唯一主体,且在质证程序中,应该注重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对于涉及上述内容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BC两项,当事人偷录的录音带,在民诉中一般将其归类为视听资料,而非电子数据。从民诉法理论上讲,私录证据原则上可以采纳,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题中看不出来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节,故该录音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其可以作为质证的对象。故选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