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法院不可以将案件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也不得协议选择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B、法院不得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C、乙无权异议,法院不能再决定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D、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答案】ACD
【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BD两项,《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因此,法院不可以依职权决定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C项,《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因此,乙可以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可以依职权决定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故选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