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司法协理员】下列可以适用民事代理的民事行为是( )。 2024-05-04 12:34:58 次阅读 历年真题 收藏 【江苏省南京市·司法协理员】下列可以适用民事代理的民事行为是( )。A、婚姻登记B、订立遗嘱C、收养子女D、签订合同【答案】D【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通过代理进行。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不适用代理。故选D。 点赞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