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李某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诉讼
B、李某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本案的诉讼
C、李某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诉讼
D、王某可以继续作为共同原告参加本案的诉讼
【答案】C
【解析】《民诉解释》第249条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诉解释》第250条规定,依照本解释第249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AC两项,受让人李某可以申请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可以申请替代当事人作为原告承担诉讼,但不能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诉讼。BD两项,李某不可能作为共同原告,王某也不可能作为原告。如果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故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