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欲转让其合伙财产份额给乙,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B、就丙的出质行为,只需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即可通过
C、若丙谎称已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戊又是善意的,其可以善意取得该质权
D、若己想取得该合伙企业合伙人地位,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答案】D
【解析】A项,《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甲欲转让其合伙财产份额给乙,属于合伙财产份额的对内转让,无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BC两项,《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丙以其合伙财产份额出质,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无效出质行为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损失由出质人赔偿。D项,《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故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