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一审漏判的住房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B、二审增加的遗产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C、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二审可合并调解,也可一并发回重审
D、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经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
【答案】A
【解析】A项,《民诉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项,《民诉解释》第328条第1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二审增加的遗产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张红另行起诉。CD两项,《民诉解释》第328条第2款规定,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裁判。但在本题中,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分别属于漏判和增加的诉讼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合并调解,但是不可一并发回重审,也不可一并裁判。故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