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的身份状况
B、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C、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
D、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
【答案】D
【解析】ABC三项,《高法解释》第64条第1款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①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②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③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④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⑤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⑦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⑧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⑨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⑩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D项,《高检规则》第437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故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