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李某对作品的完成提出了建议,应是作者
B、曹某、孟某、刘某三人同意李某在作品上署名,李某也表示同意,该署名行为合法
C、孟某不顾曹某的反对把该画发表的做法合法
D、岳云鹏购买后随即拍照在微博上进行发布的行为合法
【答案】C
【解析】A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因此,李某只是对作品的完成提出了建议,并没有真正参与作品的创作,不是作者。B项,《著作权法》第10条第2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该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作品上署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的权利。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禁止他人假冒署名。本题中,曹某、孟某、刘某三人和李某的约定违反法律的规定。C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对于合作作品的使用,只要不是转让著作财产权,合作作者可以单独决定对作品的使用方式。D项,《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物权和著作展览权,但并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权将该作品上传到网上。故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