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连带责任
B、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C、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张三赔偿公司的损失
D、在公司的董事会决定不对张三提起诉讼时,任何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都可以请求监事会对张三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该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张三提起诉讼
【答案】BCD
【解析】AB两项,《公司法》第20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三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其股东权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股东并没有滥用股东权的行为,所以其他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CD两项,《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依据该条规定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而不是直接提起诉讼。可见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还必须满足相应的前置程序。另外,提起代位诉讼的股东必须是连续180天单独或者联合持有公司1%股份的股东才可以。故选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