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乙不能委托曾经服刑的丙代理诉讼
B、甲将授权委托书直接邮寄到律所,其委托是有效委托
C、甲在电话中授权丁处理诉讼全部事宜,该授权产生全权委托的效力
D、由于丁在法庭上已经向法官口头转述了甲对案件处理的意见,甲无须再提交书面意见
【答案】ABCD
【解析】A项,《民诉解释》第8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因此,被判处过刑罚的人并不必然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B项,《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因此,甲直接邮寄的授权委托书是没有效力的。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和《民诉解释》第89条,全权委托应该进行书面的具体授权,电话里的授权没有全权委托的效力。D项,《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代理人乙必须向法院提交甲的书面意见,而非口头转述。故选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