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法院可根据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结合刘某的证言对案涉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B、叶某提交给法院的借条复印件是案涉借款事实的传来证据
C、法院可认定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
D、法院可对汪某进行罚款、拘留
【答案】ABCD
【解析】A项,《民诉解释》第11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因此在汪某拒不提供借条原件时,法院可根据叶某提交的复印件并结合刘某的证言对案涉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判断。B项,根据证据的理论分类,证据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传来证据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转抄、转述、复制后所获得的证据。本案中的复印件应属于传来证据。C项,《民诉解释》第9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题中,汪某在质证中承认其将借条原件烧毁的事实,构成自认。自认的法律效果表现在,承认对方事实主张的当事人要受自己承认行为的约束,法院也要受该承认行为的约束。在对方已经承认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D项,《民诉解释》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故选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