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D、过失犯罪行为
【答案】B
【解析】A项错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甲教唆乙盗窃,属于违法行为,按照该行为的性质,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项正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甲教唆乙盗窃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C项错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有撤销权人如行使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民事行为效力继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甲教唆乙盗窃的行为由于违法而无效,且并没有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故不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D项错误,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甲教唆乙盗窃属于故意行为,而不是过失行为。故选B。